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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建瓯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瓯市**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大厦**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因于2020年10月17日无证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从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长福家园小区出发,经长福路、国货路、连江中路、上三路、首山路、万安路行驶至福州市仓山区万安路郑安村口时,因操作失误碰撞防疫岗亭,致防疫工作人员林某甲、林某乙、翁某某受伤。经群众报警,被告人吴某某被到场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民警查获。经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仓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吴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12.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翁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到案经过、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前科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车监控视频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现场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抽血照片、道路属性说明、谅解书、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材料;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林某乙、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平面图、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指认照片、抽血和血样封存指认照片。

2、2020年8月30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驾驶证已被吊销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的小型轿车沿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六一路得贵路口时,被设卡盘查的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3.4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调查记录、现场吹气检测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呼气照片、抽血照片、道路情况说明和历史过车查询列表;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先后二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无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行驶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有刑事犯罪前科,两次醉酒驾驶后继续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云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大厦**室

2.案件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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