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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0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23时2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沿新市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车辆行驶至**中学路段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其本人受伤的结果。接现场群众报案,执行交警到达现场处警,将被告人吴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对其进行抽取血样待检。2020年6月2日,经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元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0年5月6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体内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65.74mg/100ml。2020年5月6日,经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中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公安交通管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凭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存款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鉴定结论告知书、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送达凭证、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血样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证明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合格证信息单、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单、购车收款收据、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信息表、嫌疑人信息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血醇含量鉴定意见书、车辆性能及属性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且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素琴

2020年11月20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村**号。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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