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住赫章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云GW****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沙坡往两河新区方向行驶,于18时10分行驶至**街道**村**村公路(上瑞线2453KM+100M)处时,由于操作失误致使该车向后溜并与路旁灯杆相碰撞后侧翻,造成云GW****号车整车受损及灯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依法对吴某某呼吸式酒精检测仪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依法提取吴某某血样送检,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115.89mg/100ml。2020年06月17日,经盘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当事人吴某某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建议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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