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二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住武威市凉州区金沙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2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5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C****号小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凉州区小沙河桥西侧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驾驶人任某某驾驶的甘H2****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7月24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5.15mg/100ml。2020年8月4日,经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任某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某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  磊

                                  书记员:李雅祺

                                  2020年1014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