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一部刑诉〔2020〕712号

被告人吴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6********汉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溧阳市**广场**幢**单元**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沪LC****小型轿车,从本市金谷广场西门沿燕山路行驶到天目路天目集团对面路段处,被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吴某某抽取血样后检验,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2.4毫克/100毫克。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溧阳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霞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广场**幢**单元**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