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4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街道办**上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霞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日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叶铭毅的见证下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5日02时09分,被告人吴某甲酒后驾驶粤G8****号牌小型轿车途径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广州海事法院湛江法庭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霞山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测试其酒精含量为282mg/100ml,随后,将吴某甲带至广东省农垦中心医院抽取其血液送往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乙醇浓度为34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黑色本田牌小型普通客车;2.书证: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检测单等书证;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吴某甲血样乙醇含量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344.9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丽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3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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