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3********,侗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地及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玉带路一个店子吃饭并饮了酒,之后,又在**路**KTV唱歌、饮酒,21时36分, 被告人吴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情况下驾驶湘N*****号小型轿车从双江镇**路畅想KTV附近往塘冲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城北吉利桥路段实施左转弯时,所驾车辆车头撞到从城北加油站经吉利桥往双江大道方向行驶由杨某某驾驶的湘N9P***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头部位,导致两车受损及湘N9P***号轻型普通货车乘车人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至现场处置交通事故时,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 后交警将被告人吴某某带至通道侗族自治县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81.9mg/100ml。经通道侗族自治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吴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向交警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及盗抢车辆记录证明材料、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现场指认照片、当事人身份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损害赔偿协议书、收条、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小红
检察官助理:朱建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476076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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