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9〕65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6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由该局转为监视居住;因其两次传唤不到案,于2018年5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14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同日由该局转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18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吃饭时喝了约半斤米酒。酒后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送朋友到涟源市光蓝路大世界歌厅,从该歌厅返回到涟源市**镇**村。2017年11月12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涟源市光蓝路水榭花都小区岔路口时,撞到路边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吴某某均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其随着120急救车到涟源市人民医院治疗。在涟源市人民医院,李某某的家属报警,涟源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对吴某某抽血送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酒精含量为150.60mg/100ml。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到通知后到涟源市公安局接受询问。后因其两次传唤不到案,于2018年5月11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网上追逃。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对吴某某批准逮捕,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涟源市公安局投案。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吴某某与李某某达成交通事故协议:李某某在医院所有医疗费用由吴某某承担并已支付,一次性由吴某某赔偿李某某一切费用22800元。同日钱已兑现,李某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诊断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倩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203******、153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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