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一起在黄州区学生街猫子小黄鱼餐馆宵夜,其间吴某某饮用125ML小毛铺牌白酒一瓶。23时许,吴某某驾驶鄂JEB***号大众牌小轿车至黄州区连心桥翠堤路路段时,遇交警检查酒驾,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两次结果为125mg/100ml、143mg/100ml,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被口头传唤至黄冈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办案区,经血液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19.95mg/100ml。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占某某的证言;3.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约束醒酒视听资料;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龙平
检察官助理:闻晶
附: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栋**室,联系电话1887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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