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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4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武汉市**商贸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小区**栋**。2014年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交通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30日19时3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和妻子杨某某等人在蔡甸区龙王庙小区就餐时饮酒,期间被告人吴某某饮用了1瓶半125ml的白酒。同日20时30分,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鄂A****1小型客车沿武汉市蔡甸区福照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至武汉市蔡甸区福照路人民汽车城路段时,遇民警设卡盘查靠边停车,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民警当场对被告人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吴某某送至汉阳医院抽血备检并约束醒酒。经抽取血样送检,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8.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提取血样的物证照片;2.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提取血样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及办案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5.执法记录仪拍摄的查获现场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吴某某的罪行及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建先

检察官助理:董佳月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蔡甸区**街**小区**栋**,联系电话1808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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