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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琼检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41985********,锡伯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学院,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酒馆主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和朋友四人在海口市琼山区**路**小区旁牛肉店喝酒。期间,吴某某喝了三两呼白王白酒和三瓶青岛2000啤酒。同日4时50分许,吴某某驾驶琼E0****号小型轿车从**小区停车场出来,行至**路**小区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海口77****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琼E0****号小型轿车、海口77****两轮电动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王某某丈夫杜某某赶到现场后拨打110报警电话。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吴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浓度为171 mg/100ml。案发后,吴某某支付了王某某住院治疗期间的部分医疗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物证书证;

2.证人符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在案发后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酌情应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栋栋

书 记 员:张  雪

2020年1月1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路**栋**房,联系电话1888962****;

2.移送全部案件材料及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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