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73********,黎族,专科文化程度,三亚市吉阳区**小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路**号,现住三亚市吉阳区**小学**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饮酒吃饭,当日20时35分许饮酒结束,吴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K****的“东风标致”牌小型轿从三亚市吉阳区**村委会向三亚市吉阳大道方向行驶,途经三亚市东线高速路口路段时被公安干警查获,公安干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吴某某拒不配合,公安干警随即将其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2.书证:查获经过、情况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吴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不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如翔
检察官助理:刘玲
书 记 员:郑慧锦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三亚市吉阳区**小学**宿舍,联系电话:13876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