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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2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7241983********,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址: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现居住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路**中心**座**室),系杭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职员。 

    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4月29日晚,在饮酒后驾驶浙A0****号*甲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街道**商务中心出发,途经灵凤街等道路。当晚21时40分许,当其驾车沿灵凤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佳兆业玖珑山小区附近路段时,与前方停着的浙AB****号*乙牌小型轿车车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对方报警后被告人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37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告吴某某被民警带至浙江省立同德医院之江院区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吴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9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被告人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且与被害人就本次交通事故暂未达成赔偿协议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杭

                                   2020年12月16日

  

                              

附: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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