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公诉刑诉〔2019〕123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汉族,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镇**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浙DT****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江干区九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横路口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酒精含量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为19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翔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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