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钢城检部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2031993********,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济南市钢城区,山东**集团职工,住济南市钢城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钢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鲁SN****小型轿车沿钢城区永兴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某某大街路口北段时撞至道路中央护栏,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2±10.6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受损护栏已经赔偿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岳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物证检验鉴定文书;4.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召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永红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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