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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党员,住河南省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8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22时05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牌号为豫B*****小型汽车,沿河南省 兰考县红庙镇盆窑至双杨树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盆窑村南地十字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编号:V6241895)检出乙醇,含量为10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吴某某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民警孙某某、辅警郁某某、黄某某查获证明,兰考县交警队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涉案车辆照片。测试照片、测试单、抽血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兰考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永峰

2021年1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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