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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0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号,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6时00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线东侧**路由东向南左转弯时与杨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驾车逃逸。同日18时57分,渤海新区交警二大队接匿名报警:中捷新启元公司门口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接报后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迅速到达现场并将被告人吴某某口头传唤至交警大队,后经黄骅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凭证、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协议书、诊断证明书、住院、出院病历、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王   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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