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32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镇**街**号,现住**镇**街**号,2020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赤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其冀G8****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会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对抽取的吴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40mg/100ml,吴某某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赤城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人员档案查询、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及违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建国
检察官助理: 张 文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赤城县**镇**街**号,联系电话:13784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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