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986********,满族,初中,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乡**村**屯**号,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小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2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冀C2Q***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山海关区火车站路段,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吴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是102mg/100ml。2020年1月23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秦公司鉴【2020】毒鉴字第0099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吴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05.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2)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吴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9年9月14日因扰乱停车场正常管理秩序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处以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系有劣迹,应酌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晶
(院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