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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单元**号,退休人员。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冀C*****号灰色北斗星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戴河区宁海大道丰硕园路段,被交警查扣。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吴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7.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认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美玲            

                                2020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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