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41966********,蒙古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栋**单元**号,现住户籍地。2018年4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5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三简路与建西街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信息查询结果,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查获经过及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华
附: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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