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号白色吉利美日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任丘市燕山道东风五小区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120.5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沧科司鉴【2019】医毒字04-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亚彬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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