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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鹰月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贵溪市**镇**村**组**号,住鹰潭市月湖区**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7日,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晚22时4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载着其表弟揭某某,沿本市月湖区环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师范附小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0mg/100ml。后民警将吴某某带至鹰潭市第三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28mg/100ml。2020年6月5日,民警告知吴某某酒精检测结果,同月29日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前科情况证明、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2.证人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俊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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