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会昌县**镇**村**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4日被会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由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害人王某某承包了会昌县某某镇某村吴氏祠堂的修缮工程。2019年1月底,王某某安排工人运了16方沙子、16方碎石、2000块红砖,有序堆放在吴氏祠堂门口两侧,同时留出一条一米左右宽的道路供村民正常进出祠堂。2019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擅自用铲车将堆放整齐的沙子、碎石、红砖铲散或推进吴氏祠堂旁的坑内,并铲走两斗砂子、碎石运到自家门前铺路。经物价认定,被损毁、占用的沙子、碎石价值为2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任意损毁、占用他人财物价值295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保华
检察官助理:周东城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会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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