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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商,住苏州市吴某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福建省晋江市**镇**区**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E6****”的小型轿车,在苏州市吴某区盛泽镇舜湖西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革新路路口东侧时,撞上路边的路灯杆,造成市政设施和车辆受损,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47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市政设施损失10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轿车1辆(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市政设施损坏价格暂定单、发票等书证;

3.证人沈某某、顾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查获、吹气和血样提取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姚界承

检察官助理 李逸凡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某区**镇;联系

方式: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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