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1********,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淮安市淮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2日因期限届满被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经检察长批准后,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7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A****”的正三轮摩托车,从本区车桥镇东大街出发,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区溪河镇大车村六组张某某家门口水泥路上,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2mg/100ml。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供述与辩解;
3.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被告人吴某某呼气检测及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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