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浦口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9月3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12年9月28日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浦口区江浦街道珠泉路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9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俞某某的证言;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4月7日
附: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街道**小区**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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