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巷**号**房,住址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宿舍。2021年1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21时41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粤D*****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汕头市濠江区**建筑工地宿舍出发往汕头市濠江区**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濠江区**路口时被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濠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吴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8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D*****号二轮摩托车(附照片);
2.书证: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面证据材料;
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辨认笔录等;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5.证人郑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7.视听资料:执法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木泉
检察官助理 蔡燕銮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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