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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白检一部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91975********,蒙古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明安图镇**街**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镶白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正镶白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镶白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日18时30分许,吴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蒙H9****机动车上路行驶,在正镶白旗S222线340KM+100M处与杨金鑫驾驶蒙H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吴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7.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杨金鑫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岩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正镶白旗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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