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79********,汉族,技工文化程度,**有限公司**,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薛某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市场路段时,依法接受检查时,执勤民警发现吴某某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85mg/100ml,后依法对驾驶员吴某某抽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经鉴定吴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车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 耀
邵珠鹏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986326****);
2、诉讼卷一册、视频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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