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吴某某,男,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住福建省明某某城关乡**村**号。2011年10月25日,因寻衅滋事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1月26日因殴打他人,被明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200元。2018年4月19日因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明某某公安局罚款13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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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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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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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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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实 |
2020年9月11日晚,明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明某某**路**路口进行酒驾检查行动,于当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无证酒后驾驶闽**号摩托车沿河**路由东往西行驶,行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被告人吴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值为lO9mg/100ml,于21时40分许,被民警带至明某某总医院抽血备检。2020年9月14日,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字,该血液乙醇含量138.26mg/100ml。 |
指控罪 名 |
危险驾驶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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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 节 |
坦白、认罪认罚、因酒驾曾被行政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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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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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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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谢建雄 2020年11月13日 |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城关乡**村**号,联系方式:136*******。
2.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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