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5198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0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下街时被设卡民警现场挡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4mg/100ml。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经传唤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联系电话:18382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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