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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6********,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四川分公司开发经理,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锦江区*******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15时34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号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从本市科华北路出发,经一环路沿红瓦寺街向共和路行驶,在红瓦寺街7号门前路段与停放于路边号牌为川A*****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发生擦挂,致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吴某某未意识到发生事故,继续行驶至共和村地下停车场,被证人王某某及被害人单某某追上。后被害人报警,吴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经依法提取其血样检验,吴某某血样乙醇浓度为172.2毫克/100毫升。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本人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发生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明知他人报警,在原地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之规定,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取得被害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智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其中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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