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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68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号。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邓某某,女,殁年63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都市第一绕城高速外侧由犀浦立交向成新蒲立交方向行驶,14时4分许行驶至绕城高速外侧54公里+200米处,与横过绕城高速外侧道路的环卫工人邓某某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邓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驾车驶离现场。当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吴某某后于20时40分到案接受调查。案发后,吴某某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8368****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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