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德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雷峰镇**村**号,现住德化县浔中镇富东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晚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闽C*****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金锁裕正城市花园出发往龙浔镇东大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三角街佳美大厦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吴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74.74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侦破经过、查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海龙
检察官助理:陈南军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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