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55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6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建德市**街道**村**号。2019年12月30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巫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1mg/100ml)驾驶浙A****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街道**路**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赖赛琴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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