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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检一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84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xx乡xx村xx号,现居住地:浙江省庆元县xx村xx村xx弄xx号。2013年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庆元县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理。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庆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2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庆元县石龙街“柳家土菜馆”吃晚饭和“天上人间”KTV唱歌期间均饮酒。当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浙Kxxxxx号轻便二轮摩托车从“天上人间”KTV出发,前往石龙街“泡泡堂”足浴店,于当日22时12分在石龙街圣发酒店门口路段与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搭载叶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叶某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经呼气式血液酒精检测仪检测,被告人吴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79.7mg/100ml,后被带至庆元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提取血样,经丽水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吴某某样本血液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被害人病例、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一个。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如在审理阶段取得被害人谅解,将调整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珍

助理检察员:姚炉庆

2021223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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