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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4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9********,壮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宁市武某区**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武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46分,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桂A****6号小型轿车沿城市大道往武某城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南宁市武某区城厢镇定罗路与环城路交叉路口时,被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十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吴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7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4. 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 现场执法视频光碟、执法记录仪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钇志

2020年9月2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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