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广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广水市**办事处**村村委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住广水市**办事处**村**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广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4日07时10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鄂A*****号小型面包车由广水市**办事处**村**湾至广水市**中心小学,行驶至广水市**中心小学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明,被告人吴某某所驾驶的车辆核载9人,实载21人,超员12人,除被告人吴某某,其他20名乘客均为**中心小学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乘车学生名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吴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的证言;3.现场照片;4.现场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碟;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蓬
2020年11月2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86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3页;
3.视听资料,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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