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公寓**期**号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03时16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0****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5076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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