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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公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房,现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公寓**期**号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1日03时16分左右,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K0****号牌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海北路一号桥路段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吴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34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告人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及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吴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手机号码:1550763****。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开示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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