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99********,汉族,大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T3****的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平山街道黄排****酒吧沿河南路往**大厦方向行驶,行驶至**饭店门前路段时,与黄某某驾驶的粤L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交警到场处置,并抽取吴某某血液样本进行乙醇定量检测检验。经惠东县交警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检验,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8.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董思益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