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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公刑诉〔2014〕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0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道**街**号**房。因本案于2013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K****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提取被告人吴某某血液样本送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

2、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吴某某户籍材料;

5、道路交通违法录像等视听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陈颖

2014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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