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0803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州市荔湾区**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2020年1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9日01时29分,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桂RH****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进荔湾绿道支线东27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6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亚东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3719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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