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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2082号

被告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91********,汉族,专科毕业,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巷**号,住上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R5****小轿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34号之七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被告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4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张瑜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915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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