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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4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8****号牌小型面包车,行至佛山市高某某**街道**社区**路**小学对出路段时,被民警截查。经鉴定,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3mg/100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摩托车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波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高某某**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370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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