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3********,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镇**大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1时4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经检验,吴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255.22mg/100ml)驾驶一辆粤SR****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沙苑市场路段时,被设岗查车的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吴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等书证,现场执法视频,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游命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人保)。
2、移送本案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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