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1012,汉族,初中毕业,系平顶山****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1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同日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矿工路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0时2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码为豫D*****号白色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稻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金山路交叉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发现吴某某有醉酒驾车嫌疑,遂将其带至解放军九八九医院抽血,后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8.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血样提取情况以及工作单位证明;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4号;
4.视听资料:被告人吴某某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庚午
检察官助理:常延超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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