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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95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13日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同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22时05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鳌江镇曙东路育英左岸铭苑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甲归案后归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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