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某市院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62********,蒙古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某市,现住河北省平某市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平某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1时许,吴某某酒后驾驶冀******(注销)号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使至平某市某某镇某某村路段时,与相向行驶的尹某某驾驶的蒙******号重型货车相撞,吴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吴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91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聂荣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尹某某;鉴定人:骆某、姜某某、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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