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一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1426341987********,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住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镇**街**号,系农民。2020年8月4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太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K****5的小型轿车从晋中市凤仪街和东海北路交叉路口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从送检吴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1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
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红芳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晋中市太谷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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